《河南就业促进条例》

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就业指导中心 1176

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的优惠政策并不包括中专毕业生,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昨日通过的《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》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部分有关优惠政策,扩大到所有大中专毕业生。 

就业部分优惠政策中专毕业生也享受 

《条例》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,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,为登记失业人员、回乡创业农民工、大中专毕业生、复员转业军人、残疾人、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扶持,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。

记者注意到,《条例(草案)》中原来是“高校毕业生”,而在通过的《条例》中,将“高校毕业生”修改为“大中专毕业生”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,这标志着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的优惠政策将惠及中专生。 

城乡基层就业享受优惠政策 

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,《条例》规定: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。到城乡基层就业两年以上的,在公务员招录、事业单位选聘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。 

《条例》还规定,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,免缴登记类、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,一样享受“三免”优惠政策。 

就业成绩如何列为政绩考核 

《条例》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就业、控制失业率、失业人员就业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、高校毕业生就业、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,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,逐级分解,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,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。 

安排困难人员就业企业可享优惠政策 

《条例》规定: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,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。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,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。用人单位吸纳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、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、城镇复员转业军人等的,享受社会保险补贴。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规模失业的,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,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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